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「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(閩南語文及客語文)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」
請校內同仁於112/06/15(四)前告知可申請經費,以利申請相關經費!
可申請獎勵及補助項目為:
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:
(一) 補助對象: 1. 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轄屬學校。 2. 各國立學校附設國小及國中部、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法 務部矯正署(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矯正學校)。
(二) 補助條件: 1. 各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: (1) 於 111 學年度(含)前通過閩南語/客語語言能力 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。 (2) 於 111 學年度(含)前完成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 語文加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。 2. 前揭教師需依其取得之語文專長實際於 111 學年度每 週教授部定課程-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文課程 3.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。
(三) 補助基準:符合前開條件,每校以每師 1 萬元、每校最高補助 2 萬元為補助基準,作為提供該等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 所需之材料、耗材、教材或教具、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。
(四) 本經費規劃運用經各該等學校領域教學研究會通過後,依學校 主(會)計相關規定辦理。
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 文第二專長學分班:
(一) 補助對象: 1. 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(轄屬公立國民中小學)之教師。 2. 各國立學校附設國小部及國中部、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 法務部矯正署(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矯正學校)之教師。
(二) 補助條件: 1. 各校非本土語文專長、且於 111 學年度仍在修讀第二專長學 分班之教師。 2. 前開教師經學校同意,學校因應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 修習課程準備,進行課務調整、公假排代或減授課(每師、 每週最多 2 節課)致增加之費用。
(三) 補助基準:符合前開條件,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、最高 補助 18 萬元、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、最高補助 24 萬元 為補助基準,且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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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5-1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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