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112學年度屏東縣健體與特教輔導團跨域增能實施計畫-適應體育教師(健體教師)增能研習
一、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規定略以,學校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,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,另特殊教育法第38條亦規定,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,提供之支持服務包括「適應體育服務」。
二、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定義:教師專業背景為「適應體育系」、「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」、「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」、「近5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」等。請體育(授課)教師未符合前述定義者務必參加(國小體育教師兩場擇一場參加)。
三、辦理場次:
(一)國中場:113年3月28日(四)上午9時至12時,共計3小時。
(二)國小第1場:113年4月3日(三)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,共計3小時。
(三)國小第2場:113年4月17日(三)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,共計3小時。
(四)地點:鶴聲國小教師研習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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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5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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