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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辦理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教育部辦理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一案

一、教育部前於11428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,修正重點如下:

()將「績優團體獎」對象增列機關(),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。(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)、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、中央輔導團、博物館、美術館等)

()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,調整相關學校額度。

()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,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,由學校、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,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。

()為利教育部辦理後續決選、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,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教育部進行決選之期限,由每年730日提前至每年630日。

()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,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,爰增訂以下規定:1、參與「績優學校獎」之遴選學校,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,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。

二、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請各團體、法人及學校於114531日(星期六)前向本府教育處(終身教育科)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三、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,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獎項,獎項類別如下:

()團體獎項:績優學校獎、績優團體獎。

()個人獎項:教學傑出獎、活動奉獻獎、終身成就獎。

四、推薦方式:由各團體、法人、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,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,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,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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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2-27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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