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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信義國民小學

公告彙整

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(含申請表)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(一)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:

1、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(含非山非市學校及國立學校) 之正式國中民小學教師,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 上,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。 

2、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,得提出申 請:

 (1)曾獲全國性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民間團體辦 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 績優者,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、SUPER/POWER教 師、特殊優良教師、閱讀磐石獎、閱讀教師與其他 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。

 (2)曾擔任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或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 輔導員,服務年資2年以上,且有3次以上到校輔導 經歷者。 

(3)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,並經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推薦者。

 (二)受訪學校申請資格:各地方政府依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」第4條、「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」第 4條及第5條之規定,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, 得提出申請;另非山非市學校得申請為協同學校參與合 作本計畫。

 (三)獎勵及補助: 1、教學訪問教師: (1)補助交通費。 (2)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,得補助赴海外 學校參訪;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,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(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)並經評選績優 者,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,並採減半 補助。 2、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: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。 3、受訪學校: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。 

(四)申請方式:自即日起受理一般地區學校教師申請115學年 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,及偏遠地區學校 申請115學年度受訪學校,有意申請者請填具「教學訪問 教師申請表」(附件2)或「受訪學校申請表」(附件1)於 115年3月13日(星期五)前將相關申請資料核章後寄至本 府彙整,逾期不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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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1-07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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